关于
拆迁补偿方式的选择,需要结合
拆迁主体的实际情况和相关
法规政策来综合考虑。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款,针对房屋拆迁所提供的补偿形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实物
产权交换(即“
产权置换”)以及货币与实物产权相结合的混合型补偿这三类。
若拆迁政策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有权自行选择任何一种补偿形式,那么具体决策则需视个体的实际需求和具体情况而定。
例如,如果原住房值较高,拆迁后仅得到一至两套住房的价值无法弥补损失,此时拆迁方通常会额外给予货币补偿。
反之,若拆迁政策规定只能采取实物产权交换的方式,那么可能就不会再有货币补偿或分配房产的机会。
无论如何,拆迁补偿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如发现拆迁方存在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
申诉。
一般而言,拆迁过程中都会提供相应的
安置房并给予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