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坏他人人格尊严与自由权利给对方带来了深刻的心理创伤和社会影响时,受害者有权要求加害人负担相应的
精神损失费。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条款,精神损失费用约束条件明确,仅限于侵犯人格尊严与自由权利这一行为的层面之上,涉及到的范围包括家族的生命权、身体
健康权、社会舆论权以及
个人隐私权等人格属性,然而并不涵盖
财产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
人身权益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
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