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缔结之前购置了房产的女性,若是该笔
购房资金由她独立承担并享有所购房产的全部所有权,那么毫无疑问这是她的个人
婚前财产。
2.倘若该房产为
按揭购买,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理论上在二人分离之际此房屋将归留于女方名下,然而男方需给予合理的经济
赔偿以补偿其因共享该财产而产生的宝贵贡献。
关于房屋装修所需支出的价款是否应被视为
共同财产的问题,其归属须依实际情状而定。
在中国,我们的法律体系明文规定了两种财产制度——即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
只要这些规定无需违反法律所严禁的条款,那么它们即是合法且生效的。
3.若装修款项从女方婚前已有之财产中划拨而出,则不能认定其为
共有财产;
倘若此项费用系在婚后经双方协定,从女方
个人财产中列出的部分支付给施工方亦不可谓为共同财产。
无论是男方在帮助装修进程中所付出的劳务代价或资源投入,均可被视为夫妻之间义务互换的体现;
反之亦然,女方在日常家务劳动或其他方面的付出,同样无法向男方索取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