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年休假的
工资的适用期限是以每年的一般时效为准,但这并不代表着对这种情况的
劳动者在进行
仲裁审理时,将仅仅能够得到该年份的
年休假工资权益。
例如,如果劳动者提出要求年休假工资的请求,那么他/她在上一年度所应享受的那部分年休假工资,就应该像规定的那样在当年的最后一天由雇主支付。
因此,一直到要进入
诉讼阶段时,都未超过一年的仲裁
有效期限。
另外,对于他/她在当年度内的年休假权益,只要法律许可他/她有这样做的权利,他/她也是完全可以主张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样也没有超过
仲裁时效。
考虑到这些因素,我们有理由相信,对于任何时候打算提起仲裁的劳动者来说,他/她都应该有权要求的年休假工资实际上包括了他/她在上一年度和本年度所享有的休息权益,即按照一般的情况,即使不是
保证全部,至少正常的话,劳动者都应当有机会享受到长达两年的年休假薪资福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