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通常情形下,
订金通常无法申请退还,然而以下几种状况却是例外,认可购申请人可以申请
退款:
首先,若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认购意向书时,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将原来已经被认购的房产转卖给第三方,从而导致未能如期进行正式的
购房签约,此时开发商需要以两倍的金额
赔偿认购申请人所支付的
定金;
其次,假如由于房地产开发商自身的失职,例如没有取得相关法律
法规所许可的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者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导致最终签约未能实现,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应该不但要全部归还认购申请人的定金,还要赔偿他们由此产生的所有
经济损失;
再次,当双方只因为正式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以及相应
补充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但这并不涉及到原认购意向书中已经确定的事项,以至于最后签约失败的话,那么双方都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开发商需要全额退还认购申请人的定金;
接下来,若是认购意向书中对于房产的价格、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条款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表述不够清晰,且双方均对这些问题无法达成共识,进而影响了正式
购房合同的签署,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须返还认购申请人所支付的定金。
需注意的是,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已经满足了所有法律所规定的
商品房预售条件,而由于认购申请人自身原因,拒绝签订正式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时其无权再要求退还所支付的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