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被
刑事拘留这一行为本身并未导致
案底产生。
我们通常提到的“案底”,更具体地应理解为法院作出判决后在罪犯或被告人的个人背景资料内留存的包含
个人信息、
犯罪事实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所记录下的所有事项、最终裁决结果等等诸如此类的档案资料。
在
刑事诉讼程序之中,
拘留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他们拥有直接
管辖权的案件时,在
侦查阶段中,面对特定类型的紧急情态,对于既行
犯罪者或是具有重大嫌疑的人实行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刑事拘留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
刑事惩罚范畴,它实质上只是侦查过程中的一项必要措施。
因此,单纯的刑事拘留不会造成案底的产生。
只有在
刑事处罚的情况下,才可能会出现档案留痕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