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主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员工有权
解约并索偿经济
赔偿:
(1)没有根据
劳动合同承诺提供相应的
劳动保护或劳动环境的;
(2)未能及时且足额支付员工薪资的;
(3)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金的;
(4)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员工的权益产生了伤害;
(5)因为法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宣告无效的;
(6)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了员工在特定情况下有权中止
劳动关系的其他例外情况。
如若雇主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未经许可地限制员工人身自由等方式来迫使员工劳动的,或是雇主无视安全,强制员工进行危险操作,使得员工的生命安全处于严重之危险状态的,员工可以即时
终止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雇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