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及
诉讼四种方式加以解决。
首先,关于涉及
房屋产权认定、运用、买卖、租赁、典当、
抵押等各类民商事
法律行为所引发的争议,以及与之关联的关于房屋室内外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所有权归属等方面的
纠纷,
当事人均享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的权利。
其次,若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
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产生纠纷,且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该问题将交由批准
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如当事人对此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
起诉讼。
再者,单位内部建设房屋、分配公有住房
使用权等事项,属于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范畴,职工对于分房方案存在异议,或者单位分房政策不合理导致的纠纷,并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而应当由本单位或相关
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此外,如果单位已经按照分房合同的约定,将住房使用权分配给了职工,但由于职工个人原因离职、
辞职,或者被单位解雇时,单位依据合同规定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后,若因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权益,或者由于
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当事人既可向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寻求解决途径,亦可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
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