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其主要用于补偿被
拆迁房屋所有者因房屋迁移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这其中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特点及其损耗程度进行划分和计算标价的。
其次,周转补偿费用则用以补给那些因为短期内过渡房屋或寻找新的暂时居所而感到不便的被拆迁房屋居民。
具体的
补偿金额视被拆迁房屋居民的人员数量及每月的生活需要状况进行评估与确认。
最后,额外的奖励性补偿费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居民积极参与协助房屋
拆迁工作或主动选择放弃部分权益,例如自愿将居住地迁至偏远地区或者不愿享受拆迁单位提供的安置住房待遇等方面。
由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具体标准需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综合制定的原则进行确定,因此此处暂不详述。
需要强调的是,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本以及成新价格等因素会共同构成房屋拆迁补偿总价的计算公式,即: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另外,工程实施地之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者提供的补偿内容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
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为房产被征收后导致的居民搬迁及暂时安置的相应补偿款;
再次,因为被征收房屋而无可避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针对上述各方面的补偿内容,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制定适当的补贴和奖励方法,为被征收者提供额外的援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