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当企业选择依据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以及第四十一条之内容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
雇佣关系时,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足够的经济方面的
补偿金。
同时,根据第四十七条的具体规定,企业在决定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之时,其数额应该参考劳动者在当前所在公司任职的时间,如果已满一年,则按照每个月的税后固定薪酬来进行
赔偿;
若任职未满一年但超过半年,则以一整年来计算其
经济补偿金额;
而对于仅仅任职半年以内的员工,企业需要向其支付相当于半个月薪水的
经济补偿。
此外,这里所提到的“月薪”是指员工在
劳动合同结束或终止前的最后连续十二个月份内的平均实得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
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