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监视居住期间使用的手机是否会持续受到监控,这取决于多种因素:
首先,通常情况下,调查人员并不会主动对手机进行监控。
监视居住制度,是我国《
刑事诉讼法》赋予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权力之一,它通过严格限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擅
自离开住所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实施一系列的行动限制及人身拘束来达到打击
犯罪的目的。
在此过程中,被实施该项措施的
当事人,未经相关执法机构的许可,不可私自与他人接触或者通信交流;
其次,在特殊案件处理需求的前提下,检察官有权获得批准,并对嫌疑人的手机进行监控。
针对无固定居所者,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审批同意之下,也能得以在特定居所内接受监视居住。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有任何不当行为且
情节严重者,将面临
逮捕的法律后果;
在需要的情况下,有关部门还可对嫌疑人、被告人暂行
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
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
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
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