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严格规定如下,在婚姻前就已经取得的
个人财产,尽管其所属者
结婚后继续以此
产权共度美好时光,但此等财产并不依据婚姻关系的长期
存续而自动改变其性质,转变成所谓的“共享财产”。
另外,若夫妻双方另有书面协议注明
婚前财产在婚姻期间也应纳入财产范围内的情况除外。
而在面临
离异这一严肃问题时,婚前财产在
财产分割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也是非常有限的,除非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夫妻双方另有书面协议明确规定了该部分财产在婚后需要被纳入财产处理范围内。
在此情况下,婚前财产可能在婚姻生活的漫长岁月里,经历了正常的磨损、损耗或彻底消亡的命运。
当面对
离婚这一抉择时,如果某一方提出要用婚后所积累的
共同财产去补偿他们曾经的个人财产,那么这样的提议往往是不会得到社会公正的倾听和支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