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依据
借款人出具的借据便可寻求司法审理,只需按
民事诉讼程序满足必要的
起诉要求即可。
同时,该借据亦可视作庭审过程中的重要
证据。
在此种情形下,
债权人只持有借款凭证,诉诸法庭请求
债务人偿还
债务的,能否获得司法机关的合法援助,重点在于债权人是否真正履行了
出资义务以及双方之间的借贷
法律关系是否已正式确立。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区分借款数额之大小。
在涉及较大款项的
借贷纠纷中,若债权人仅持有借据而无法出示转账凭证,就难以证明
借贷关系的确立。
与此相反,在小型借贷案件中,如果债权人只拥有借据,那么借据既代表着双方借贷协议的书面约定,又成为债权人支付借款的证明文件。
因为在小额借贷案件中,结合日常生活的常识和思维逻辑,并不需要债权人另外提供转账凭证以确认支付的事实。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借款金额的大小是相对的观念,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通常需参考日常生活观察、债权人的资信状况、
借款用途、交易习惯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估。
在各类主体间,同一金额如5万元的借贷可能属于巨款,需要转账凭证加以佐证;
但另一方面,在其他特定的借贷案例中,10万元的借款仍可能被视为小额,无需额外提供转账凭证。
因此,在现实操作中,为了最大程度地避免争议的产生,我建议债权人尽可能采取转账方式支付借款,避免使用现金支付。
否则,债务人可能会以未能实际收到借款为理由提出抗辩,在此种情况下,尽管债权人手中握有借据,但法院未必能够支持其诉求。《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
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