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中任何一方收到的捐赠财产,倘若捐赠者有特别指明该礼物交付对象的情况,那么此类物品当然不应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若捐赠者并未明确指定其馈赠目标,则这些载誉应当划归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富范围之内。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各位在欣然接受他人给予的馈赠礼品时,务必要求捐赠者清楚明确地表达出,他们所赠送的财物仅仅予特定的一名受赠方所有。
这样做不仅可以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纷争,而且也有助于维护婚配关系的和谐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