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工伤保险条例》之明确规定,职工倘若由于工作任务而遭受到
意外伤害或罹患
职业病,必须暂时停止其工作岗位以便接受
工伤医疗的期间内,他们原来享有的
工资以及福利待遇应维持原有水平,同时将由他们所在的企事业单位以每月的形式定期支付给他们。
具体而言,这类停工留薪的期限通常不会超过十二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受伤程度较为严重或是状况极为特殊的员工来说,经过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审核与确认,允许适当延期,但是这个延长的时间也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一旦工伤职工被认定为
伤残等级之后,他们原先所享有的薪酬待遇将被停止发放,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从那时起,这些工伤职工便可享受
伤残待遇了。
假设工伤职工在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然需要接受治疗,那么他们将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对于那些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职工,若处在停工留薪期且需要有人照顾时,他们所需的护理工作将由所在单位承担。
一旦面临不幸的工伤事件,以上所提及的各项
工伤待遇均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申请和维护。
相关的
赔偿项目主要涵盖了
医疗费用、
误工费、
交通费、
护理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营养费等等,若是由于工伤导致残疾甚至死亡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支付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丧葬费、被抚恤人生活费、
死亡赔偿金等,此外对于那些生病的员工,可以适当调整他们的工作岗位并给予妥善安排等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