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发生交通事故时,全责方应承担所有损失的
赔偿责任。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
法规与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首先应由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明确认定。
在此基础上,
交强险的承保机构将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负责
赔偿这部分损失,若金额超出该范围,则由
肇事方按照责任确定的比例来进行补充赔偿。
保险公司与肇事方应对伤员的
医疗费用、
误工津贴、住院期间的
护理费用、住院伙食费以及相关交通开支等项目进行适当的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