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该问题做深入细致的剖析。
所谓
保证金制度,主要是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以法定方式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保证金,同时向其颁发相应的
保证文书,以此来确保他们在被
取保候审期间,能够遵守相关规定,不会逃脱或阻碍侦察、
起诉及审判工作的进行,并且随时听从
传唤随时出庭。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作为保证金的形式,必须是货币类型的,其中不仅包括国内货币,还应涵盖可以在国内金融机构自由兑换的外币品种。
对于那些选择采用保证金形式实现
取保候审的案件来说,其保证金的初始额度最低设定为人民币1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