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行政拘留的最长
执行期限为20天。
而涉及到
刑事犯罪的
拘留,其最长的执行期限则原则上设定为37天。
在此基础之上,如公安机关认为面临被
拘押者涉嫌需
被起诉审判的罪行,应在其
被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当地检察院提交进行审查与批准的请求。
若遇上特殊情形,经上级领导批准,这个审批申请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
针对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有组织团伙作案背景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在上述时期内提交审查与批准的申请可以延长至最长30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无论是提出申请还是进行审查,都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时间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
批捕和
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