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对于精神疾病者的婚姻状况,则无法付诸撤销行动。
究其原因,这是由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框架所决定的。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仅针对受无奈之压迫以及在婚前故意隐瞒
重大疾病等特定情形下缔结的婚姻,才赋予了
当事人撤销婚姻关系的权利。
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在婚前已经察觉并承认自己患有精神疾病,那么他们的婚姻就已经失去了撤销的基础。
尽管如此,对于这些身患精神疾病的人们而言,他们仍然拥有通过走
诉讼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