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二年
有期徒刑的罪犯,确实享有
减刑的权利,然而,相应当的减刑幅度则相对有限。
根据相关
法规,减刑的幅度不得超出其原定刑期的一半,且作为
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罪犯须按照百分制进行积分考核,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该考核制度采取每月一评,公开透明的原则,将累计积分用于兑换相应的奖励与功绩。
依据奖励与功绩的多寡及罪犯本人的日常表现,逐级上报减刑申请。
根据有关法律条文,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等刑罚的各类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内,若能自觉严守监规纪律,积极参与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服罪悔过之意,或是具备
重大立功表现者,均可申请获得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