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伴侣并不直接影响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决定性因素在于夫妻其中一方的实际
抚养能力。
在夫妇
离婚之后的任何时间段内,如有一方或双方的经济状况、健康状态以及教育背景等方面发生了较为显著的变动,都可以向法院提交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申请。
以下是四种特定的情况,只要满足这些条件,父母中的任意一方都有权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首先,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身患严重疾病或是因为身体残疾而失去了继续照料孩子的能力;
其次,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抚养责任,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他们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环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再次,当子女年满八岁时,如果他们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具备
抚养孩子的经济和精神能力;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