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女方欲提出
离婚请求而男方拒绝之时,女方须得首先拟订好一份详尽的
起诉状,随后向男方常驻地点所属之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申请。
倘若男方的常驻地点与实际居住地点并不相符,女方则需前往男方实际居住地点所属之法院进行
申诉。
此后,法院将对该案件进行审阅并审核是否符合
立案要求。
在庭审期间,女方应尽可能收集以下各类
证据以证明夫妻情感已然破裂:
若男方确有出轨行为,则可呈交男方对自身出轨行为表达悔过之心的
保证书或类似书面材料;
另如男方与婚外女子
同居之事曝光并留下相关照片、录音或录像等实据;
又或是男方实施
家庭暴力行为时,受害一方可出示医疗记录及
验伤报告、以及在场目击者的口供等;
若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合长期
分居两处,女方可以提交双方亲手签订的分居协议、男方在外租住房屋的
租赁合同、邻舍的证词等辅助证明材料;
如男方曾沉迷于赌博等不良嗜好,女方亦可提供男方因之触犯
刑法、遭到惩处的相关记录。
倘若女方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夫妻情感破裂之处,法院有权驳回离婚诉求。
值得指出的是,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如
当事人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且经调解无果,应当依法宣告
诉讼结果为离婚。
可见,法院判断离婚的关键因素在于夫妻关系是否已形同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