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事故后的
误工赔偿问题,通常会存在一些误区。
实际上,在受伤人员康复出院之后,的确应该获得误工费用作为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
伤残鉴定应该于人体遭受伤害后立即导致的损伤或是确实由于损伤而引起的并发症治愈之后才开始进行,这意味着在完成
伤残评定之后无需再度进行治疗(然而并不是指所有的损伤都不再需要治疗,依然会有例外的情况)。
换句话说,就是待基本的治疗期限结束、或者已经没有必要的治疗需求以及没有完全恢复治愈的可能性。
通常来说,在损伤发
生三个月之后即可开展伤残鉴定工作,然而对于特殊的损伤类型则需要依据实际的治疗情况来确定。
至于误工费的计算方法,则基于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与收入状况来决定。
关于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收治疗的
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来确认。
倘若受害者因为身体残疾而不得不持续误工,那么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前的最后一天。《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