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过相关法律所明定,对于非婚产子女的抚育问题应遵循以下基本的规范原则进行管理及对待:
即非婚产子犹如婚生子女一样,本身都是属于父母双方所共同拥有之子嗣,因此他们应该共同承担起
抚养以及教育这两个
主要责任。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若干种状况:
1、如果非婚产子女系由母亲亲自抚养照顾,那么非婚生的父亲就应当负责承担起孩子所需的必要的生活费用以及教育经费,或者是完全承担这部分开销费用,直到这个孩子能够独立自主地生活为止。
2、若非婚产子女的母亲与他人缔结为婚姻关系,且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愿意自行分担或全额承担孩子的生活费用以及教育经费的话,则非婚生父亲所需缴纳的
抚养费用以及教育经费可以适当减轻或依法取消。
而在继父不愿承担家庭责任的前提条件下,非婚生父亲应支付的抚养费用则不得予以减少或免除。
3、倘若非婚产子女的生身父母决定将孩子送给他人正式
收养,如此一来,孩子将会与养父母构成法律上拟制的父子(女)关系。
此时,非婚产子女便归养父母抚养照料,他们与生父母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就此告一段落,生父母也无需再承担任何的
抚养义务。
4、在非婚产子女之生父提出要求孩子与其共处伴侣,希望亲自
抚养孩子的情形下,可以与其非婚产子女的母亲进行充分的商议并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法。
倘若未能达成共识,可向法院申请裁决处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