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年龄已达55周岁及以上并在此前连续为公司服务长达十五年之久的员工,根据《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禁止雇主首先主动地向这些员工宣布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由此可见,对于此类年过半百却依然坚守着岗位的女性员工来说,公司继续使用她们的劳务权益是完全合法的。
但若这些员工尽管已经年满55周岁并且在当前公司连续工作了足足十五年,却自行以
书面形式提出
离职申请,主动选择与公司脱离
劳动关系,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他们的离职申请仍然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