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失业救济金的领取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失业人员所服务的机构务必在就业关系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起算的七个工作日内,就该员工的
个人档案资料报送至本地
劳动部门指定的
失业保险科审理;
接着,失业者需前往就业办公室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并在此基础上向失业保险科提出领取
救济金的申请要求;
接下来,失业保险科会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严格的资格核实与确认工作,对于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者,会将其资料移交至审计科继续进行审查;
最后,当审计科完成审计工作后,便会把审查结果反馈给基金科,以便尽快为申请人发放相应的救济金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