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裁判中评定
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之时,法院将会对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于借款的共识及其是否实际履行了支付款项这两方面进行深度审查。
在此过程中,借据并非是衡量借贷关系
存续与否的唯一标准性依据,通常还需结合诸如出借方的财务实力、
借款人的借款用处及借款双方在业务往来中的地位、商业习惯以及交付凭证、目击者的证词等多角度的
证据来进行综合判定。
为此,请各
债权人尽可能提供例如借据、
欠条或者合同等具有
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以证明债权和
债务关系的成立。
针对那些无法通过书面方式落实
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还可以依据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涉及的资金数额来作为证明材料,同时提供与此毫无利益染指的
证人证言或者证据线索。《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