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
催收人员向业务单位进行电话
追讨债务是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大多数案例中,催收部门不得向外披露有关债款的具体信息或者通话的详细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示规定,当
债权人难以直接与
债务人取得有效沟通时,出于维护双方之间的联系以便重新建立关系之目的,方可同债务人事先约定的联络人进行联系。
另外,如果在
消费者申请贷款时,该消费者已经提供了其所在公司的联系方式,此时在合理范围内的电话追讨便是完全可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
担保等服务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