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指示,对于
刑事拘留的时长方面,其区间大致分为一般期限及延长的期限这两种情况,具体的执行方式如下所述:
首先,一般的刑事拘留时常为14天,通常是从
犯罪嫌疑人被送至看守所之日开始计算。
其次,延长的
刑事拘留期限则可达37天之久,在此期间内,包括检察院核准的7天在内,
侦查机关有义务向检察院申请
批准逮捕手续。
若通过了检察院的审核并获得批准,那么侦查机关应将嫌疑人依法
逮捕;
反之,倘若未获批准,侦查机关便须遵照规定对嫌疑人予以释放或者更改
强制措施(如
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