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估具体的
拆迁案例时,需要深入了解被拆迁
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及其所处环境中的拆迁
法规条款。
通常而言,针对此类事项的补偿方式主要包括
货币补偿、
房屋产权置换以及货币和房屋
产权置换相结合的综合补偿三种方式。
倘若当地政府制定的拆迁条例明确规定被拆迁者有权自由选择上述任何一种补偿方式,那么每位当事人便可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最合适的决定。
比如,当被拆迁者原本拥有的房产价值较高,而拆迁方提供的一至两套房产价值无法弥补其损失时,拆迁方往往会额外给予货币补偿以作补充。
然而,若拆迁政策明确规定仅能采取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则可能不会再提供货币补偿,或者仅提供货币补偿而无房屋分配的可能性。
无论如何,
拆迁补偿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旦发现拆迁方存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应立即向相关监管机构提出
申诉。
一般而言,拆迁过程中都会为被拆迁者提供相应的安置住房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