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
连带责任人们之间负有责任面积的比例将由各
责任人所应负担的
主要责任重大程度来决定;
如确实无法确定每个人的责任在整体中的优劣次序,则全体
债务人承担均等的责任。
实际上,有些连带责任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他们应有的部分要多出许多,对于这样的情况,他们有权向尚未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索
赔偿。
因此,如果第三方主动承担并
清算了别人的负债义务,那么他们就拥有了
追偿权,可以要求被负债者偿还相应数额的
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
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