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即在借款凭证中
担保人未签名的情况下,其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
担保责任。
然而,根据相关
法规,设立
担保物权必须遵循我国现行《
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立
担保契约。
担保合同主要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及其他具备担保功能的合约类型。
此外,担保合同亦作为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合同存在。
若主债权
债务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将被视为无效,但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