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所涉案由不涉及
财产关系,每件法律服务费用在800元至10000元之间浮动;
若涉及到财产关系,则需支付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元至2000元给
律师。
若争议财产
标的额超过1万元,应根据以下比例累进计算收费额度。
具体收费方式如下:
对于争议标的额介乎10001元与1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5%至6%的服务费;
对于争议标的额在100001元与1000000元间的部分,收取4%至5%的服务费;
对于争议标的额在1000001元至5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3%至4%的服务费;
对于争议标的额在5000001元与1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2%至3%的服务费;
对于争议标的额在10000001元与5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1%至2%的服务费;
而对于争议标的额超过50000001元的部分,收取0.5%至1%的服务费。
(二)
审查起诉阶段,若不涉及财产关系,每件法律服务费用在1500元至12000元人民币之间浮动;
若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律师将会按照审理涉及财产关系的
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的70%执行,且最低收费不能低于2000元人民币。
(三)审判阶段方面,若不涉及财产关系,律师费用可分为两类情况进行考虑:
第一种是担当被告人的
辩护人,服务费用范围为25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件;
另一种是代表
自诉人和被害者出庭参与
诉讼,服务费用范围为2000元至15000元人民币/件。
而若案件涉及财产关系,律师则会按照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付费标准执行。《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
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
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
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和控告、申请
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
被害人的
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