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赠予撤销的类型可划分为任意撤销以及法定撤销两种性质。
对于赠与人来说,若要合法地行使自由
撤销权,需满足以下两大前提条件:
首先,赠与人所赠送的相关财物或权益尚未完成实际
过户或移转。
若赠与的对象是动产,则意味着相关动产尚未实现完全交付;
若部分已经履行交付,则只能针对没有交付的那一部分动产来行使撤销权。
同样地,针对不动产赠与而言,在未经办理完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仍然有权行使撤销权。
其次,该撤销行为并不适用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道德义务性质的涉及慈善的
赠与合同,以及经过法律公证的
赠与协议。
在这些特殊情形下,由于赠与人负有特殊的社会公益与道德责任,他们若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赠予事项,那么接受赠予者便有权催促并要求其履行交付义务。
出于这种考虑,赠予协议通常设立了这样一条规定:
“本赠与协议在经过法律公证后将视为不
可撤销。
”《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