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撇开其他所有因素不论,仅仅从金额角度来看,对于涉及
盗窃公私财物且其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者,即应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
各省市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高级人
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部门有权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治安情况,对前述规定中所确立的数额区间进行细化,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数额标准,再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批同意。
此外,若在跨越多个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盗窃行为,由于盗窃发生地点难以查证,那么对于此类情形下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了可以依法
追责的标准,应当由受理案件的相关省份、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而对于偷盗涉毒、疑似
违禁物品的
犯罪行为,在法律层面均应视为
偷盗罪进行处理,并且需要结合
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来决定
量刑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