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尊敬的雇主,我不得已使用了
伪造的
信用卡,或以假
身份证件来骗取得到的信用卡;
(二)另外,我也没办法不得不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三)因特殊原因,我曾冒用过他人的信用卡;
(四)最后,我必须坦白,我曾经有过恶意透支的行为。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我在持有信用卡的过程中,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了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尽管经过发卡银行的多次
催收,但我始终未能如期还款。
我深感抱歉,我的行为属于您所提到的第四种情况。《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