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地区的高速公路修建工程中,针对被
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遵循着两项基本原则:
首先,土地
补偿金与安置
补助金将统一交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统筹,以确保该村集体利益不受损害;
其次,与此同时,所有附着于地面之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
赔偿金则需按其实际所有人进行分配。
针对于农村地区来说,房屋
拆迁所能享受的
赔偿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种途径:
若具备建设条件并首选宅基地迁建安置,则另提供房屋重建所需的重置成本作为额外
经济补偿;
若仅选择货币补偿,即发放房屋重建地区所需的成本价、加上宅基地所在地价总和的金额;
而若是选择以房换房,原则上应参照相同区域内的平米最低比例,达到上下之间的1:
1平衡。《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
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