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
破产债权的申报条件方面,依据我国《
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当
债权人提出
债权申报之时,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将在破产申请正式获准
立案之际,视为已到期。
同时,附有利息的款项自破产申请受理开始,暂停收取相应利息。
2.就附有条件或期限的债权,以及
诉讼、
仲裁等方式未能解决的债权问题,债权人同样具备自主申报的资格与权利。
3.对于
债务人拖欠职员
工资、医疗补贴、残疾
抚恤金等费用,以及应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金、基本
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交付职工的
补偿金事项,无需进行额外申报。
4.当债权人提出债权申报时,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详细阐述债权额度以及是否提供了相应的财产
担保情况,并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作为支撑依据。
5.对于连带债权人而言,既可以由某位债权人代表所有连带债权人进行申报,又可以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进行联合申报。
6.若债务人的保
证人或者其他关联
连带债务人已经替代债务人偿还了相应
债务,则其对应对整顿企业的
追偿权享有自主申报权益。
7.在部分连带债务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状况下,其债权人有权针对全部债权在各个破产案件中分别进行单独申报。
8.若被指派的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条款解除特定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对方
当事人则可以上述解约行为产生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申报。
9.而对于
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来说,在债务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之后,其对应终止执行委托关系的权益,同样具有合法的申报权限。
其次,关于破产债权的申报程序步骤方面,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明文规定,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要立即明确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具体日期。
从法院公告公布受理破产申请之日算起,申报期限最短不得低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权人必须在法院经审定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员正式提出债权申报。
如
逾期仍没有完成债权申报手续,则可以在
破产财产最终分配之前适当补充申报。
然而,在此之前已经进行的任何分配工作,都不能再为之前未申报的事项予以补充分配。
对于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必要费用,将由补充申报方全额承担。《企业破产法》第48条:债权人应当在人
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