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的情形下,婚姻
当事人应当依法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
离婚之诉,并根据法律规定以
书面形式提交包括盖有公章或者由
律师签名的
起诉状以及相关的
证据材料。
倘若人民法院接到
诉讼申请以后,应当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只要符合法定的
起诉条件,那么人民法院即需依法启动
立案程序。
一旦
立案成功,法院便应着手组织安排
审判人员对
离婚诉讼进行
开庭审理。
在诉讼结束后,人民法院需要依据审理的实际状况做出公正且合理的判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向案件的当事人宣告裁决结果。
最后,对于涉及到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贯彻执行调解政策;
若经调查发现双方婚姻关系确实破裂,无法再通过调解得到修复,人民法院应当下达准予离婚的裁定命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