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逮捕时间限制的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公安机关在对已经进行
拘留的人员,经判断需要进行逮捕的情况下,必须在拘留期结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等待其批准。
如果在此期间遇到某些特殊情形,那么提交申请的时间范畴可适当延伸,最大限度延展至四天。
对于那些蓄意逃脱、
多次作案或参与团伙案件的重大嫌疑人员,提交申请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
所谓“逮捕”,其实是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为了避免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有人为干预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为,躲避
司法机关的正常调查、
起诉、审判等环节,或者存在足够风险威胁社会稳定与安全的隐患之可能性,从而依照法定程序,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进行拘禁并交由看守所监管的一种严格的强制设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