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
拆迁的补偿标准规定如下:
首先是被拆除建筑物的补偿费用或者重新构建的费用,其主要用途在于补偿遭到拆迁的建筑物所有权人的相关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通常会按照被拆迁建筑物的构造以及其折旧程度来对其加以分类,再依据每平方英寸的单价进行计算。
其次是搬迁周转补偿费用,这是为了应对因拆迁而引发的居民生活问题。
最后是奖励性补偿费用,这种费用通常用于激发那些愿意配合拆迁行动的业主们的积极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所提供的这些补偿标准都是根据
土地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将房地产拆迁的补偿因素,区分为
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中的
房屋拆迁补偿与在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类。
至于房屋
赔偿标准的具体金额,则需依据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
法规以及现实状况来确定。
就城市建成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住宅而言,
补偿金额应当以上述证件所记载的建筑面积及该区域内房屋市场估价作为基础,以此来计算具体的补偿数额;
对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拆迁,补偿额应该以宅基使用证或者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房屋测绘数据为基准,从而计算出具体的补偿数额。《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
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
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