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做出
起诉或不起诉的裁决时,主要划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法定不起诉;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
犯罪嫌疑人行事符合法定的情形,则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次是
酌定不起诉;
针对那些
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
刑法或享受刑期豁免权利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不起诉。
最后是
证据不足不起诉;
若经检察院
补充侦查后,仍无法收集到充分的
证据证明其
犯罪事实,亦可作出不起诉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
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