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交通事故发生的处理过程中,若存在如下几种情况之一者,通常将被定性为交通
肇事罪并据此进行相应的司法
处罚:
首先,致一人或多人于当场死亡,或导致三人以上重伤,且此肇事者对其所发生的全部或
主要责任事故承担;
其次,造成三人以上的
人员伤亡,但肇事者对此类事故承担相同比例的责任;
再者,导致公众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直接损失,且肇事者对其所造成的全部或主要责任事故负责,但无法偿付高达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经济损失额度;
同时,如果肇事者在饮酒、吸入毒品后
驾驶机动车,且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也必须对这起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另外,倘若肇事者在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前提下驾车,致使一人以上重伤,同样需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
最后,如果肇事者明知自己所驾驶的
机动车存在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构失灵等问题,却仍然驾驶该车,最终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亦须为这起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然而,如若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肇事者无力支付高额
赔偿金,是否会面临
刑事指控及入狱风险,则具体情况需视乎其
赔偿金额。
归纳而言,只有在肇事者对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害且自身需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却又
无力偿还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时,才有可能将其定罪为交通肇事罪,并有可能因此入狱服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