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要求:
首先,
行为人是否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
其次,判
处罚金数额处在
有期徒刑以上情形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时也可申请;
再次,属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和其所
抚养的婴儿,在不致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前提下同样可以提出申请;
最后,对于即将届满
羁押期限,但案件尚在调查处理中,有必要采用取保候审手段的人员,亦可提出申请。
关于
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要求:
首先,若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主活动的人群;
其次,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
再次,是缺乏自理能力之人的唯一扶助对象;
第四,因案件特殊性或需保护案件调查处理的需要,实施监视居住更为妥当;
最后,即将达到羁押期限,但案件仍未办结完毕,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人员也可提出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