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育子女与亲生父母双方的
监护关系经由
收养关系确立后便宣告解除,通常情况下,被
领养的子女无法
继承生育父母的
财产权益,仅能依法继承养育父母的财产份额。
然而,建立了
扶养关系的继子或女,即便其亲生父母
离异或者
分居,这种亲子关系也并不会因此消失,他们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依然生效。
对于此类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或女来说,他们完全有权在继承继父或继母财产的同时保留对亲生父母的
继承权。
2、继子或女与其
继父母之间是否能够互相享有继承权,主要取决于他们彼此间是否存有扶养关系。
如果双方维持着扶养关系,那么该继子或女有资格继承继父母的财产份额;
反之,若无扶养关系坐实,他们之间将不存在任何继承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
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