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在以下几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
离婚主要针对合法且
存续的婚姻进行处理,而
可撤销婚姻则着重于那些因为外部强迫或威胁而导致合法婚姻无法继续维系的情况;
其次,在法律依据上有所区分,离婚的法定条件要求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而对于可撤销婚姻来说,其唯一的理由就是由于受到了外界的压迫或者
胁迫所产生的婚姻关系;
再者,请求机关也存在差异性,无论是哪一方
当事人都有权提起
离婚诉讼,但对于可撤销婚姻而言,只有受到压迫的一方才享有申请撒销婚姻的权利;
最后,在主张权力的期限方面,离婚请求权可以在婚姻关系仍然存在的任何时刻提出,而可撤销婚姻仅能在注册之日开始后的1年之内予以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
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