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
离婚请求时,希望能一次性获得离婚裁判结果的
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相关
证据以证明其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至无法调和的地步。
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进行审判时,倘若发现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存在破裂且调解亦无果的情况下,便应依法作出裁定予以离婚。
换言之,确认
夫妻感情破裂便是法院经过审判后做出离婚判决的唯一
法理依据。
关于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一问题上,可以从以下几种情况入手:
(一)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存在
重婚行为或与他人长期
同居的事实;
(二)对配偶实施过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行为;
(三)存在嗜好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反复教导终不见回头的情况;
(四)在感情出现不和之后连续两年未同居生活的现实;
(五)除前述四项之外,导致夫妻间感情破裂的其他所有可能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