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宣
判刑期长达三年半的罪犯而言,他们具有
减刑的权利。
然而请注意,减刑的程度通常不会过于显著。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严格规定,减刑的幅度必须控制在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内。
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将按照一定的百分比进行考核,并以一年为一个阶段。
每个月都会对其表现进行评估和记录,然后进行公开公示,将积分兑换成相应的奖励或功劳。
最后,依据获得的奖励和功劳以及服刑者本身的实际表现来提出减刑申请。
依据规定,任何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若能够严格遵守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同时确实表现出悔过自新之意,抑或是展现了
立功的行为,均可获得减刑之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