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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意向
离婚的个人需持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册、正式的
起诉状以及相关副本材料和
结婚证等资料前往被告所在地基层人
民法院进行
诉讼登记;
其次,如经审核符合
起诉条件,初级法院有权利在七天内完成
立案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当事双方;
然而,如果不满足条件,法院则应在七日之内作出裁定,明确表示不予受理。
其次,自立案日起五日内,初级法院将会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而被告须在收到此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
答辩状予以回应。
法院经过相关审理之后,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其结果将在六个月内进行公开宣告;
而对于适用简单程序的案件,则会在三个月内公布结果。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如果法庭选择于当下就宣告结果,那么它应在十日内发送判决文书;
若决定分期执行,则该
判决书将在审判之后立即颁发给各方
当事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