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理应遵守《
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参加强制性
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之
劳动者而言,如因
工伤事故承受
人身损害,相应劳动者或其
直系亲属可向各级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履行
民事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我们应向他们明确指出应依照该《工伤保险条例》之条款予以妥善处理。
与此同时,若因用人单位之外的其他第三方
侵权引起劳动者身体受损伤,则相应
赔偿权益者有权申请第三方向其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若出现工伤事故,如认为属用人单位所应承担之法律责任,
工伤职工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应有的
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在劳动者遭受工伤乃由第三方
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情况下,第三方并不因此得以免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进一步讲,单位亦不可因其员工已获民事赔偿而解除其自身所负之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